以案警示:心存侥幸,他一错再错
【发布日期:2016-10-2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字体显示: 】 【阅读:次】

    违纪问题通报

  2016年9月,福建省泉州市通报了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下为其中一起:2014年8月12日,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机关党委原副书记、政工科原科长何伯煌在上班时间私驾公车前往德化,在返回泉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财产损失。2015年7月9日,何伯煌又指派单位驾驶员驾驶公车办理私人事务。鲤城区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市公安局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按副主任科员安排职务,并责令其承担违规使用公车产生的费用。

  ●事件回顾

  2014年8月12日下午2点左右,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时任机关党委副书记、政工科科长何伯煌以公务外出的名义从单位传达室拿取车钥匙,自行驾驶牌号为闽OC××××的公车从鲤城公安分局机关大院出发,途中接上事先约好的友人李某某,从泉南高速路前往德化,将李某某送到德化较为偏远的赤水镇后,原路返回驶入高速路返回泉州。当天下午4点40分,何伯煌驾车途经泉南高速永春高速出入口附近路段时,因雨天路滑,再加上他本人操作不当,发生车辆侧滑并撞到高速路防护栏后侧翻的单方责任交通事故。

  “王主任,我在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了。”事故发生后,何伯煌赶紧打电话给负责单位公车管理的鲤城公安分局警务保障室主任王遂平,报警后在路边等待交警处理。

  王遂平接到电话后,向当时的鲤城公安分局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随后接受指派赶往事故现场,并通知事故车辆承保公司派员前往现场处理保险事宜。这起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12.04万元,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但是何伯煌并未从这次事故中吸取教训,而是依然我行我素、肆意妄为。2015年7月9日上午,他指派分局刑侦大队的驾驶员驾驶单位公车接送其一家人前往泉州晋江机场,送其子登机前往香港,之后又分别送其夫妇俩到各自单位上班。

  ●查处经过

  2015年12月16日,鲤城区纪委接到上级纪委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函后,立即组成调查组对何伯煌相关违纪问题进行初核。2016年4月14日,鲤城区纪委调查组约谈何伯煌。

  “我曾有公车私用的错误行为。2014年8月12日下午,我驾驶单位公车前往永春看病,顺路搭载了一个异性朋友到德化出入口,在返程途中还发生了交通事故。”何伯煌当场交代了其公车私用并发生交通事故的违纪行为。

  随着调查的深入,调查组发现何伯煌有隐瞒事实的嫌疑。随后,鲤城区纪委联合泉州市公安局监察室进行细致调查。调查组掌握了何伯煌欺瞒组织、对抗组织调查及其他违纪行为的证据。2016年6月3日,调查组第二次约谈何伯煌。

  “我怕让人知道我载李某某到德化赤水影响不好,所以就在事故发生后告诉她,如果有人要了解当天的情况,就说是在德化下高速后第一个加油站下车的。”何伯煌承认其在第一次笔录中存在故意隐瞒事实,对抗组织调查的行为,并对第二次公车私用的事实供认不讳。

  当调查组人员问到是否知道其行为属于对抗组织调查的严重违纪时,何伯煌说他知道,但自己还是抱有侥幸心理。“身为公安机关的政工干部,本应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却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然在上班时间公车私用,在第一次公车私用行为被查处后,不知悔改,依然顶风作案,对抗组织调查,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我接受组织处理……”

  2016年6月,鲤城区纪委给予何伯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责令其承担违规使用公务车辆产生的费用;泉州市公安局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主任科员。

  案例点评:对明知故犯者零容忍

  公车私用,已是顶风违纪。何伯煌不仅不知悔改,还企图串供欺骗组织,蒙混过关,把党纪党规视为无物,把组织程序视为儿戏,最终受到处理可谓咎由自取。

  心有敬畏,方能行有所止。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不能忘记自己当初在党旗下庄严宣誓的誓词,必须时刻用党规党纪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对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查快处,尤其是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的,必须零容忍、严惩不贷,使其对党规党纪形成发自内心的敬畏,在今后的一言一行中自觉遵守纪律。(作者洪金城系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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