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纪委监委机关公共场所宣传载体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0-11-13】 【来源:涵江区纪委监委】 【字体显示: 】 【阅读:次】

为加强委机关公共场所宣传载体管理,规范委机关公共场所宣传载体内容发布工作,营造健康向上的办公环境,制定本制度。

一、委机关宣传栏、视频显示屏、宣传展版等宣传载体应坚持正确导向,全面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讴歌时代精神,倡导社会文明。

二、宣传载体应根据不同时期的重点,及时更新,与时俱进。

三、建立宣传发布内容审核制度,各室、部、办在宣传载体发布的内容,必须经室、部、办负责人初审签字,报业务主管常委、委员核签,再报分管副书记以上领导审签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四、宣传栏、视频显示屏、展版、公益广告等版面设计应美观大方,积极向上。

五、严禁发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等非法的内容。

六、不得乱张贴商业广告等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七、加强对公共场所宣传载体内容的日常检查,发现导向偏差、陈旧过时、表述不当等内容,及时更正。

八、宣传载体应保持干净、整洁,发生污损等,应及时清理、修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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